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2025-05-12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刘浜,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的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领导人承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们,那么我们都有什么权利呢,首先我们有生命权,还有肖像权,还有姓名权,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权利,还有抗辩权,关于抗辩权很多人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关于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要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决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因此非双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时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田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必须为对价关系时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与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货币为义务,取得货物为权利,而另一方则给付货物为义务,取得货币为权利,他们之间就形成对价关系。
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同时履行的“同时”如何把握,怎样才算是同时履行,是几分钟、几小时,还是同—天,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但是,这里讲的同时,应当是很短的时间;二是必须已经到了同时履行的期限,否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如履行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对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部分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执行的 方式是怎样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它有两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迟延,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
应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认瑕疵担保为独立的制度,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权人是否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为此给付前,买受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果承认出卖人同样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无修补的,那么,在风险业已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就合同成立后发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在物的交付与减少价款的支付关系上,应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无瑕疵工作的义务,有修补工作成果的缺陷的,承揽人违反该义务及未承担该时,定作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已经整理好了,关于抗辩权,希望大家阅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已经有所了解,关于抗辩权,就是双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之后,一方的行为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利的,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辩的权利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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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普遍意义上讲,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撤销权,那么我们就认为当事人赋予了相关当事人撤销权,那么这个当事人就自然而然的拥有了撤销权,但是双方也会明确规定该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那么,接下来就跟大家聊聊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无直接支配权,而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常会影响其能力,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避免因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需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撤销权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大陆法国家,通常将撤销权分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我国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在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直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才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由于撤销权在我国确立较晚,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讨论得甚少,本文试图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问题主要从实务的角度略表管窥之见。
主体条件——关于债权人的债权
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但并不是任何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都享有撤销权。换句话说,撤销权的行使往往是由债权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债权的债权人,能否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撤销权行使主体问题确定关键在于对债权性质及范围的确定。
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回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不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难以实现。从这一角度看,能够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该债权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只有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方存在撤销权的问题,以劳务、身份等为标的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债权性质已发生变化,当可行使合同撤销权;二是债权无物的担保。设有抵押、质押等物之担保的债权,因其清偿不致于因债务人财产之减少而受到影响,一般债权人亦不能行使撤销权。以上及依撤销权设立宗旨出发所作当然之推导,应无疑问,但下属几个问题却值得讨论:
1、担保人能否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笔者认为,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3、债权人的债权是否以已届清偿期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但行使时是否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合同法》中未明确。但从该条表述方式看,并未要还应债权届清偿期,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危害既可。而且,目前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学者均主张不以清偿期届至为行使撤销权之必要。不过问题在于,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人行为对债权的有害性难以处理,是应以现实的可能为标准呢还是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主张现实可能标准的人认为:如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则有否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以债务人行为时的眼光推断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届进如推断失误则将导致撤销权行使受碍,不利于债以人的保护。主张以未来可能为标准的人认为:因债以未届清偿期,而债国人将来有清偿可能的情况下,如采现实可能标准要求债国人不免苛刻,是不适当的,应以未来标准为依据。至于未来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不影响债权人在债以到期时对撤销权重新行使。同时,也可考虑参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规定或作出司法解释。
3、债权人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指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债权人债权仅指作为债权的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将导致撤销权的行使有很大不同。如:甲有50万元财产,对乙、丙等六人分别
最后需要提一点的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撤销权一般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第三方人有恶意或者当事人有恶意,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行为或者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另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还需走法律程序。好啦,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